关于禁止违规开展新冠病毒等危险生物样品实验的通知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及202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全链条监管》的通知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新冠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灭活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应具备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条件及PCR实验室条件,并在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请校内各单位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凡国家要求需要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条件的实验室开展的涉及危险生物样品的实验活动,一律不得在校内未达到相关资质要求的实验室内开展。相应实验如确需开展,包括新冠病毒基因片段的实验,应通过合作方式在具备相应生物安全等级的实验室进行,并履行学校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相关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