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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疫情一级防控期间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22-05-16     浏览量:

校园疫情一级防控期间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

校内各相关单位:

学校已启动校园疫情一级防控,实行封闭管理的严格措施,为保证师生健康和实验室安全,对校内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提出要求如下:

一、实验室分类管理总体要求

1. 南院实验室:原则上暂停所有实验;

2. 人教社实验室:原则上暂停所有实验;

3. 主校区实验室:根据情况分类管理:能够保障在防疫条件下安全管理要求不降低的实验室的可继续开放;人员、物资或安全保障等方面达不到正常实验要求的应暂停实验;非紧急性的实验应延期进行;可暂停的实验室应暂停开放。确需开放的实验室,且具备开放条件的,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请报备。

4. 达不到开放条件,但确需有维持生物培养、仪器开机等工作类型实验室,应安排具备学校防疫要求且具入校条件的专人代为维护并确保安全。

5. 校园一级防控期间校外人员非必须不入校。若必须请校外非本校人员进校保障重要设备运转,严格落实“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单位须严格审查拟进校人员近14天内其本人(包括共同居住人员)是否曾前往京内外的疫情风险地区、风险点位,与疫情风险人员有没有时空关联,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和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按学校当时的防疫要求向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须在入校前一天的中午12时前提出。经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上报学校防疫办和学校领导批准。实际可否入校,视当时的防疫形势、领导的审批情况而定。

二、关停实验室要求及注意事项

1. 实验室关停前,应指派专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及仪器设备相关检查工作。确保各类设备状态正常,各类化学试剂按要求存放,门窗、水电已关闭,各类故障得到妥善处理等。其中,工作人员不能到现场实际操作的,可通过视频指导替代人员进行操作。需做好各类设备关停一周或更长时间的准备。

2. 关停实验室应有门封或警示等明确标识,以备检查。

3. 在学校未下达实验室统一开放通知前,关停实验室不得擅自重开,确需重新开放的须向实验室安全与设备处申请报备。实验室重开时须对各类仪器设备状态进行检查,重新校准参数,确认状态,避免重新开机发生故障。

三、开放实验室申请流程

1. 确认实验室开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各学部院系确因学生毕业、科研急需等紧急情况必须开展的科研实验活动,且实验场所在主校区的,经过学部院系认真论证通过后,可向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开放申请。南院和人教社的实验室若申请开放须单独流程一事一议。

2. 确认管理和使用人员名单:提出申请开放实验室的学部院系,须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人员或有能力的替代人员,相关单位应注意安排保障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入校,存在安全风险的实验室不得完全由学生自我管理。安全管理人员须保证到岗尽责,实验室各项安全工作应从严从紧,安全职责应落实到位。

3. 提交申请:申请开放的实验室负责人通过书面或邮件方式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提交申请,申请中需明确拟开放的实验室位置、拟进入的人员、使用期限等(申请表见附件)。

四、开放实验室的管理要求

1. 人员: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不能到岗,须指定相对固定的临时替代人员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与防疫管理措施不到位,或能力不足的实验室不得开放。

2. 实验工作启动前严格执行实验室准入管理并做好出入登记。在不损害设备和实验用品的前提下,选择使用84消毒液或75%浓度的酒精,对将使用和接触的部分进行擦拭,消毒时佩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3. 实验中:实验过程中应保持实验环境良好,不影响实验的前提下开窗通风;严格管理各类实验用品台账和设备使用记录。

4. 实验结束后:须做好使用和接触的部分的整理和消毒工作。保持物品摆放有序,按规范及时清理垃圾及废弃物;确保检查各类设备状态正常,各类化学试剂按要求存放,门窗、水电关闭,进出登记、安全检查和设备使用记录完备。

5. 防控要求:实验室应严格落实出入登记制度,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应控制同时进入实验室的人数,如需多人进入同一实验室,需做好个人防护;实验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并保持安全距离。实验室严禁饮食和住宿。

6.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要对实验全过程进行监管,实验应严格遵守规范,不得随意更改实验操作规程,更不得冒险违反实验安全要求开展实验,要做到全值守、不离岗,保证实验全过程安全。

五、其他要求

1. 各单位负责人要紧守安全红线,严格审查实验室开放条件,实验室安全和防疫安全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不得开放。

2. 各单位要组织值班人员做好开放实验室安全的登记和检查工作,包括关停实验室状态检查,以及开放实验室运行情况巡检、防疫物资检查、环境消毒、防疫管理等工作,严格落实学校相关防疫要求。

3. 学校会在校园一级防控期间对各实验室的关停、开放实验室的安全和防疫情况进行检查,违反规定的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和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严肃处理。

4.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至另行发布通知时为止。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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