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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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校发〔2021〕17号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实施细则(试行)》 《仪器设备验收建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仪器设备验收及出入库制度,根据上级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校设备管理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建账实施细则(试行)》,经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北京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建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验收程序,健全完善仪器设备出入库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100号令)、《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师校发〔2015〕41号)、《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师国资发〔2017〕02号)等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所有使用学校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均须按照本细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坚持“用户为主、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部门应共同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分为接机验收(或称开箱验收)、技术验收(或称安装验收)和终验(或称二次验收)三个阶段。对不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接机验收和技术验收可同时进行。

  第五条 对单价20万元(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工作,自行存档备查。 对单价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大型仪器验收报告》后,将报告电子版报设备处留档。 对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验收的同时,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大型仪器验收报告》,待其他相关材料备齐后报设备处,由设备处组织进行二次验收工作。

  第六条 验收要求

  (一)使用单位须成立验收组,成员包括设备专家、设备使用人等至少3人。对总价200万元(含)以上设备开展技术验收时,成员应不少于5人(须包含校外专家),并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二)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验收小组应进行常规检查,主要查验内容包括: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备查),按合同和装箱单核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名称,逐一核查设备和相关附(备)件。

  (三)使用单位在设备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功能,重点检查设备运行中的稳定性、可靠性,形成明确的验收意见,填写验收报告,并留存验收过程照片。

  (四)单价4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在二次验收前,须无故障累计运行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建账程序

  (一)单价40万元(不含)以下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建账。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在设备处二次验收后建账。

  (二)二次验收前,使用单位须准备好设备购置审核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专家组签字完成的验收报告、验收工作照、资产入账卡片等材料。设备处对相关资产系统信息和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组织专家进行二次验收。

  (三)二次验收完毕后,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前往国资处办理入账手续,完成建账工作。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在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按照合同要求尽快完成技术验收,超过合同规定期限30个工作日仍未进行技术验收的,须向设备处提供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九条 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把关不严或无故拖延验收期限,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珠海校区仪器设备验收建账实施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验收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