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主席令四十三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和《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 11/T 1368-2016)等相关规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须进行统一分类收集处置,不得擅自丢弃。为确保各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安全合理,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范围包括实桶装验室废液、试剂空瓶、有毒有害物质、瓶装废化学试剂、实验室沾染物等五大类。
含放射性废物严禁擅自处理,联系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申报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心处理。
二、处置要求
(一)各实验室危险废物需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设置专用容器,进行分类包装,具体包装方式见附件1;
(二)包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外需张贴危险废物标签;
(三)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等不得混放的的废液、废物严禁混放包装;
(四)实验室内不得大量储存,移送途中注意安全,切勿遗洒。
三、收集说明
(一)收集时间
每周五9:00-16:00(如有特殊情况会提前通知)。
(二)收集地点
危险废物暂存库(化学楼北侧药品库)。
(二)收集要求
以院系为单位,由院系指定人员携带废物处置详单(见附件2)按照要求及时将危险废物送到指定地点。
附件:1.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及包装方式
2. 北京师范大学危险废物处置详单
(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58806652)
(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58806388)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9月14日
(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