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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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实设处发202110

 

 

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管理,提升师生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主席令第五十六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师校发〔2010〕3号)、《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师校发〔2012〕15号)和《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师校发〔2020〕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实验站、野外台站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设有实验室的二级单位及管理人员、工程实验技术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博士后、学生、进入实验室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依据本办法对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奖惩对象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奖励对象:

(一)实验室房间负责人;

(二)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院系实验室专职安全员;

(三)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党政负责人;

(四)在安全事故中及时反应、妥善处理,避免造成更大事故的人员;

(五)二级单位。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追责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私自开展或强令开展实验的人员;

(二)项目安全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指导教师;

(三)实验室房间安全负责人;

(四)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实验室专职安全员;

(五)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党政负责人;

(六)二级单位;

(七)校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学校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学校分管领导;

(八)导致事故的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

第三章  安全管理认定分级

第八条 安全管理奖励类别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奖励类别分为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评比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不做分级。

第十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评比均为百分制,评分分级如下:

总分≥90分为优秀;

60≤总分<90分为合格;

总分<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年度优秀二级单位占比不得高于20%,优秀实验室不得高于10%。优秀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由二级单位内部评选推荐,推荐比例在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总人数的1%-5%。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或实验室须承担一般管理责任及以上,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责任分级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校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分级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管理责任、重大管理责任、较大管理责任、一般管理责任、基础管理责任。

(一)特别重大管理责任:造成3人及以上人员死亡,或10人及以上重伤,或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后需要承担的责任。

(二)重大管理责任: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及以上至10人重伤,或轻伤10人及以上,或500万及以上至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后需要承担的责任;或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1、私自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2、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的;

3、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4、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5、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三)较大管理责任: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人员受伤,重伤人数3人以下,轻伤10人以下,或造成10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后需要承担的责任。

1、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2、未经批准擅自采购、饲养或开展高风险动物实验的;

2、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3、违规泄露实验室危险废物造成大面积污染的。

(四)一般管理责任:未造成人员伤亡和人员受伤,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后需要承担的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

2、购买或者引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病原微生物未进行登记或者备案;

3、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五)基础管理责任:因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但未造成经济或人身伤害等后果;或存在下面一种或多种情况。

1、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2、管制类化学试剂未按规定管理,导致丢失或被处罚。

3、未经审批备案私自购买、使用、转让、运输、储存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

4、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危险性气瓶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特种设备;

5、未经审批私自采购、饲养实验动物,或开展动物实验;

6、气瓶未列入学校气瓶台账,未按规定配置配件或有效固定;

7、违规处理危险化学品、实验动物、微生物、放射性物质。

8、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以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有义务采取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9、抗拒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人员、本单位管理人员检查,或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10、屡次发生相同隐患事故,拒不整改等。

第十四条 人员伤情轻重等级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进行评定。

第四章 奖励考核和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履职的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考核由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置考评组,实设处组织考核认定。实验室考核和优秀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由二级单位根据实设处年度评比通知进行内部评选,优秀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实设处,实设处组织考评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认定,领导小组有权修改、批准或驳回。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根据年度实验室安全白皮书工作、实验室安全巡查、安全文化建设、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四部分进行加权得分评比。其中年度实验室安全白皮书工作占比不得低于30%,实验室安全巡查不得低于25%,安全文化建设不得低于25%,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不得低于20%。

第十八条 对二级单位与实验室的评比,参考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和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九条 实设处在考评组考核认定后两周内将认定结果进行校内公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实设处进行反映,对争议事项,实设处上报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和裁决。

第五章 安全责任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责任中,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学校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的定义及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 较大及以上管理责任由实设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团队进行调查,二级单位协同配合,调查结果上报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审批认定,领导小组有权修改、批准或驳回。

第二十四条 一般管理责任依据责任归属情况,由二级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形成情况说明、分析报告、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一周之内上报实设处审批、认定和备案。对争议事项,实设处上报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协调、裁决。

第六章 尽职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各级人员年终校级考核指标进行管理。考核结果应当成为管理人员、工程实验技术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度评定一次,根据评比认定结果为优秀二级单位、优秀实验室、优秀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奖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优秀二级单位奖励

(一)学校为优秀二级单位颁发“北京师范大学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给予二级单位业绩奖励;

(二)优秀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校内晋职晋级、评奖评优优先考虑;

(三)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奖惩制度对相关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优秀实验室奖励

(一)学校为优秀实验室颁发“北京师范大学先进实验室”荣誉称号并给予实验室房间负责人奖励;

(二)实验室房间负责人为教职工的,晋职晋级、评奖评优优先考虑;负责人为学生的,评奖评优优先考虑;

(三)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奖惩制度对优秀实验室及负责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优秀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奖励

(一)学校为优秀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颁发“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二)优秀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为教职工的,晋职晋级、评奖评优优先考虑;负责人为学生的,评奖评优优先考虑;

(三)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奖惩制度对优秀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给予在安全事故中及时反应、妥善处理,避免造成更大事故的人员“北京师范大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人员为教职工的,晋职晋级、评奖评优、年度考核奖励优先考虑;人员为学生的,评奖评优优先考虑。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奖惩制度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追责对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实验室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依据上级政府管理部门调查结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追责对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须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给予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扣发3-4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房间安全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扣发3-4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项目安全责任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扣发3-4个月岗位津贴,限制科研项目申请;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扣发4-6个月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暂停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限制科研项目申请;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取消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减发奖学金。

(二)给予二级单位核减年度绩效奖励,核减年度研究生招生名额,取消年度评奖评优资格等处分。

(三)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对二级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要求经济赔偿。

(四)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追责对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须承担较大管理责任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给予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房间安全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项目安全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限制科研项目申请;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扣发2-4个月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暂停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限制科研项目申请;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取消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减发奖学金。

(二)给予二级单位核减年度绩效奖励,核减年度研究生招生名额,取消年度评奖评优资格等处分。

(三)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对二级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要求经济赔偿。

(四)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追责对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须承担一般管理责任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给予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房间安全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项目安全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年度考核降档;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扣发1-3个月岗位津贴,暂停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年度考核降档;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取消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二)给予二级单位核减年度绩效奖励,核减年度研究生招生名额,取消年度评奖评优资格等处分。

(三)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对二级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要求经济赔偿。

(四)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追责对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须承担基础管理责任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给予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处分;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分;给予实验室房间安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分;给予项目安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分;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取消年度晋职晋级、年度评奖评优资格;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二)给予二级单位核减年度绩效奖励,取消年度评奖评优资格等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双重或者多重责任的;因迟报、瞒报、逃逸等导致事故伤害或损失扩大的;隐瞒、掩盖事故真相,脱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相关人员从重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能够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可从轻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完整履行工作职责的,免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四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人为校外合作单位派驻人员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内合作单位与校外合作单位按照合作协议具体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八章  奖惩处理程序和权限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奖惩结果后,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校内职能部门依工作职能进行相关处理。奖惩认定并处理完毕后,涉及相关说明、分析报告、处理结果等材料,须在实设处完整备案。

第四十三条 涉及到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的,由二级单位和实设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涉及到行政处分的,被追责者为教职工的,由学校人才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办公室会同二级单位共同执行;被追责者为学生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会同二级单位共同执行。

第四十五条 涉及到教职工晋职晋级资格、年度考核、研究生招生名额的,由人才人事处、纪检监察办公室、教务部(研究生院)、科研院会同二级单位执行。

第四十六条 涉及到教职工评奖评优的,由人才人事处、财经处、实设处会同二级单位执行;涉及到学生评奖评优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实设处会同二级单位共同执行;涉及到单位评奖评优的,由实设处会同二级单位执行。

第四十七条 涉及到科研项目申请、校内下拨相关经费的,由科研院、财经处会同二级单位共同执行。

第四十八条 涉及到经济处分的,由人才人事处、财经处会同二级单位执行。

第四十九条 涉及到经济赔偿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医院、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实设处会同二级单位共同执行。

第五十条 涉及到党纪党规的,由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会同二级单位共同执行。

第五十一条 涉及到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办法、权限与程序,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处分意见以书面方式送达被追责人或单位,被对追责决定有异议者,可依法依规提起申述。

第五十四条 申诉、复核及处分解除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五十六条 珠海校区参考本办法制定适宜本校区的奖惩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20211118  

 

主送:各相关单位

抄送: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20211118日印发    

 

共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