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实设处发〔2021〕5号
北京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和《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师校发〔2020〕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设有实验室的建制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需由学生向导师提出申请,导师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存放条件和购买数量等情况,对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安全论证后,方可进行购买。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采购时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应保存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记录,购买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e sheet,简称MSDS)并妥善保管,方便使用人员查阅。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档案,建立详细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检验 和交付记录(台账)。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安全标准规范设置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九条 各单位自行修建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报保卫处(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点(每屋)应张贴危险化学品MSDS卡,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存放台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库管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操作者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五章 危险废物处置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随意丢弃,不得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设置专用内部危废暂存区,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危险废物的,应分不同区域暂存。暂存区外边界地面应用3厘米黄色地贴划定警戒线,并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第二十一条 暂存区内危险废物应及时处置,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与通知,定期送往学校危险废物暂存库,由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必须装入指定收集容器内,严禁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混装与同一容器。收集容器应配有防遗撒、防渗漏设施,严格置于实验室专用暂存区内。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分类存放,按要求使用相应容器或包装进行收集。收集容器必须完好无损(具有密封盖),容器上必须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中文化学名称、危险情况、禁忌物。标签内容与容器内危险废物成分一致。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废物须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混放在其他危险废物中处理。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等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二级单位、保卫处以及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执行。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7月9日
主送:各相关单位 |
抄送: |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7月9日印发 |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