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所在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科技)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切实推进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全面开放、充分共享,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加强开放共享,服务创新。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并提供专业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支持创新创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率。有力促进高等学校统筹管理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合理布局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避免重复建设和购置,杜绝闲置浪费现象,切实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二、组织管理

1. 加强引导和督查。高等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将高等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水平和评估结果作为基地管理、科研管理的考评内容之一,把开放共享综合考评结果与规划发展再投入安排相结合,引导高等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共享共用。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实施情况及具体做法,并开展不定期督查。

2. 强化法人主体责任。高等学校是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职责。学校应设立由校领导牵头的工作组,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并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制定本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具体实施。

3. 明确分级管理职责。高等学校应建立学校和下属二级单位共同推进本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管理体制,明确学校、院系、研究团队分级管理职责,协同做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三、重点工作

1. 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高等学校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制度,认真梳理本校已有科研设施与仪器整体情况,包括设备原值、功能类型、专业领域、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等,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仪器设备之外,其他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特别是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2. 建设信息服务平台。高等学校应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和开放共享的网络信息和服务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并根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统一纳入国家与地方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学校、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3.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高等学校根据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要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薪酬、评价和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技术服务人员积极性、稳定实验技术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

4. 创新完善管理模式。高等学校可以借鉴分析测试中心或同类型大型仪器公共平台的模式,建立学校实体公共服务平台集中集约管理,也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分散配置但统一管理的虚拟公共平台,鼓励探索联合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新模式。

5. 建立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管理机制。高等学校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合理制定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6. 建立分类考核评价办法。对于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评价、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使用,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7. 建立激励和调控机制。构建用户参与的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和校内调配制度,把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果与仪器新购和维护的资源投入挂钩,并根据开放效果和用户评价,对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和技术人员给予绩效奖励,调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积极性。

8. 加强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高等学校要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