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校发〔2016〕73号
北京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校内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共享水平,学校设立了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完善平台功能,规范平台运行机制,保证平台对教学、科研的有效支撑,学校研究制定了《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
2016年12月1日
北京师范大学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共享水平,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完善平台功能,规范平台运行机制,明确责权,保障平台可持续运行与发展,保证平台对教学、科研的有效支撑和设备效益的有效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涉密设备外,凡属我校固定资产且单台(套)建账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须纳入平台管理。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教育部规定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也应纳入平台管理。学校鼓励不满足以上条件的设备自愿加入平台。
第三条 为保证平台正常运行,建立校、院、研究团队 “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并利用信息化平台形成统一门户进行使用和管理,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等窗口服务校外科研需求。
第四条 进入平台的设备与研究团队享受学校相关激励政策,并接受学校考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平台由实体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实体平台”)和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实体平台分为校级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校级平台”)、院系级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院级平台”)和研究团队三种类型。实体平台是开放共享的主体,共享系统是开放共享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第六条 按照实体平台的类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建立校、院、研究团队“三级管理”模式,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在共享系统中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的各项工作。为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入平台的设备需明确设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该仪器在共享系统中的管理和实际运行。
第七条 平台设立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平台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平台大政方针的决策;专家组负责仪器规划布局、仪器采购论证、共享系统的管理模式和考核指标等相关事宜的研讨、决策;平台管理办公室依托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运行工作;科学技术处负责监督工作。
第八条 校级平台由学校直接管理,为全校各学科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通过取得计量认证等相关资质提升对外服务能力。校级平台的设备购置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专家组研讨决定,并委托专人负责。校级平台应在整合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等方面起到引领作用,带动院级平台设备对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在管理机制与技术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学部、院系所整合本单位仪器设备资源建设院级平台。学部、院系所对于本单位院级平台具有独立规划权、建设权和管理权,支持平台独立运行,并实施监督、考核和奖惩。学部、院系所对本单位院级平台技术人员的聘用拥有选择、审核与推荐权,但考核标准需参照学校相关政策进行。
第十条 研究团队是学校在科研活动中建立并能够独立、稳定地开展科学研究和设备开放服务的人员与设备组合。研究团队的开放服务由各研究团队自主管理,学部、院系所审核,平台管理办公室认定。
第十一条 共享系统实现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提高平台的服务、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共享系统作为学校仪器资源开放服务的统一入口,平台的设备均应加入,并支持系统的各项功能。
第十二条 加入共享系统的仪器设备,需填写开放服务登记表。经平台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使用共享系统开展开放服务。共享系统中的仪器设备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吸纳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鼓励加入共享系统的仪器设备通过信息化手段延长开放时间,通过预约、门禁、监控等手段保障仪器设备的有序开放。
第十四条 鼓励研究团队将仪器设备托管到校级和院级平台,以加入共享系统的方式开放服务。对于托管到校级平台、院级平台的专管仪器设备,托管者可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事先约定的权利,具体事宜由各托管平台和托管者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为提高我校师生的实验能力和自主研究能力,平台组织建设技能培训体系,开展仪器设备使用技能培训。为保障仪器设备和学生的安全,学校将建设一支仪器设备操作培训教师队伍,由各学部、院系所、实验室确认培训教师后报平台管理办公室备案。只有在学校备案的教师才有资格开展相应仪器设备的操作培训工作;只有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独立使用得到授权的仪器设备。参加培训的学部、院系所、实验室统一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证书或记录入库,在共享系统中授权操作仪器设备。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参考本地区同类服务普遍价格,由仪器设备所在实体平台根据成本核算。在成本核算过程中需要考虑校内外差别,对校内需求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收费标准的核定应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实体平台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成本核算理由和具体优惠比例由平台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然后组织专家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内门户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收费标准报平台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审批后交科学技术处和财经处备案。备案后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需变更,需由设备所在实体平台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收入,进入学校账户的部分原则按照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1.人员费:总收入的25%,由实体平台通过所在院系进行分配;
2.耗材及运行成本费:总收入的30%,由院系负责分配;
3.维修费:总服务收入的25%,纳入学校维修基金由科学技术处统一管理;
4.条件费:总服务收入的20%,作为运行成本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以上比例若需变更,需经科学技术处和财经处同意并备案。
第十九条 平台管理办公室每年将向教育部和科技部上报相关数据,并组织专家组根据共享系统的运行数据对仪器设备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设备开机时数、完成开放实验数(以加权收费额作为有效性的考量)、培训人员情况、服务科研项目和发表论文情况、仪器管理情况、用户满意度等。加入平台的设备,若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可减免房屋、水电等资源占用费,其维修可得到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的资助。
第二十条 对于当年使用机时小于800小时的仪器设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约谈该设备管理人员,帮助其分析使用效益低下的原因,并由设备管理人员提交整改方案,平台管理办公室负责进行追踪检查。对于设备使用达标率不到60%的院系,共享平台管理办公室将建议学校削减相关院系的设备购置预算。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两年使用机时小于300小时的大型仪器设备,设备管理人员需向平台管理办公室提交情况说明。若未提交情况说明或情况说明无法得到专家组同意,资产管理处有权收回该仪器的使用和管理权(该设备放置地点和归属权不变),并在校园网上公示该设备的调剂信息,由校内各实体平台公开答辩申请,并提交使用计划,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专家论证后将设备调剂到最优的实体平台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使用时间已超过规定年限,或者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精密度降低、功能失效、故障率高、无法修复,或者耗能高、修理费用已经接近或者超过新购仪器设备价格的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提交申请,经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专家论证后,尽快完成报废处理。因特殊原因需保留的设备,应在报废手续后重新进行残值评估;对于超期服役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在用的设备,加强跟踪,保证使用效率,但不再计入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各实体平台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仪器的评价结果,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可对参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平台管理办公室负责开放共享的监督管理,接受和处理投诉意见。并建立用户诚信体系,对不诚信的用户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在开放共享服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由过失方承担责任,并酌情赔偿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