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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校发〔202164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修订

《修购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完善修购项目资金管理,提高修购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修订了《北京师范大学修购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      

  2021年123日   


北京师范大学修购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修购项目资金管理,提高修购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通知》(教财〔2013〕3号)、《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除基本建设项目以外所有房屋建、构筑物(构筑物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包括围墙、碑、水池等)的修缮、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和公共设施设备条件购置项目(以下简称购置项目)。

修缮项目包括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筑物的维修、加固及改造和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等所需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绿化、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购置项目指教学、实验、实习实践、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及数据库)购置、信息化建设。

第三条 修购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其他经费拨款及学校自筹资金。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其他资金参照该原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修购项目工作小组,由财经处牵头,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部(含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昌平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总务部)、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信息网络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修购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工作协调、实施配合、联合审议等。

第五条 修购项目工作小组成员负责学校修购项目的申报、立项、执行、评估等。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明确、权责明晰,高效有序地推进修购项目实施,规范合理、注重绩效,切实提高资金效率。

小组成员单位在修购项目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经处职责

1.按照学校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负责组织开展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申报、评审、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2.牵头组织对修购项目进行评审,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评审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预算审核;

3.协同校内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完工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4.负责修购项目资金的核算及支付管理;

5.负责修购项目的财务监督。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公共房屋维修改造管理的相关制度;

2.负责制定学校房屋的功能需求和维修改造标准;

3.负责对拟改造和更新的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评价;

4.负责修购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按照预算开展修购项目招标工作;

5.负责资产入固管理工作。

(三)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总务部是修缮项目和运行保障设施设备购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是公共实验科研条件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信息网络中心是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分管项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项目内控机制;

2.负责具体项目的调研论证、方案设计、组织申报、编制中期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

3.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验收;

4.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修购项目的使用主体,包括房屋的使用方(院(系)和职能部门等)以及校园内公共区域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1.负责项目申报;

2.按照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要求进行项目前期论证,审批、实施、过程管理及验收入固;

3.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4.接受学校财经、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5.项目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为同一主体的,应明确内部工作职责和分工,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建立切实有效的项目控制机制。

第七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对修购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

第八条 修购项目管理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九条 修购项目申报坚持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总体原则,由财经处牵头,修购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申报。

修购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结合学校总体规划和发展需求,区分轻重缓急,编制年度计划和中期规划。

第十条 项目使用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按照不同类别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格式,编报项目立项文本、项目预算表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申报材料,向修购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提交项目申请。项目立项文本包括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实施内容、计划安排、绩效指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修购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归口管理的修购项目申报工作,无归口管理部门的修购项目由财经处统一负责组织申报。修购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在指定时间内对项目使用单位申报的修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初审,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年度计划和中期规划报财经处汇总。

第四章 修缮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修缮项目实行投资评审制度,由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决议修缮项目立项及投资。财经处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牵头组织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部、教务部(研究生院)、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并根据项目情况邀请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对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项目的功能需求、可行性、建设方案和标准、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提交建设工程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给予立项,并明确总投资预算。

第十三条 修缮项目实行审批管理。由项目单位向总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修缮项目申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部、信息网络中心、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财经处等部门联合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批,并对审核事项负责。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支出。

第十四条 修缮项目预算管理。通过投资评审立项的修缮项目,由财经处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预算审批;其他修缮项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进行预算审批。重大项目应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相关制度执行。修缮项目实际执行金额超出总投资预算的,还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修缮项目立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确定项目管理单位,按照计划安排及时组织调研论证、设计、造价、招标、施工、验收等工作。项目管理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安全责任检查监督,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和过程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控,保障项目实施成效。

第十六条 修缮项目中涉及的大型设备和批量设备购置、大宗物资采购、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以及修缮项目的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均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北京市招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师校发〔2020〕38号)、《关于调整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修缮项目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阶段和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支付对象应与合同签署单位名称一致,防范法律风险。数额较大或存在实施风险的项目应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函或缴纳履约保证金。

修缮项目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额(不含暂列金额)的30%;工程验收后、审计结算前应留足尾款,付款原则不得超过合同额(不含暂列金额)的85%,防止超额支付;工程验收完成后,应按学校要求报审计处审计;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预留质保金,质保期满且履行维修责任后无息支付。

第十八条 修缮项目变更洽商管理。修缮项目预算经批准后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提高装修标准、改变修缮规模和变更设计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须报修购项目工作小组审核。

修缮项目的变更洽商应在施工期间及时报批,并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具体如下:

1.修缮项目管理过程中,单次变更洽商造成工程费用净增加5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2.修缮项目管理过程中,单次变更洽商造成工程费用净增加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管理单位出具意见,报修购项目工作小组审议,并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后实施:

单次变更洽商造成工程费用净增加5万元至30万元的,报修购项目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

单次变更洽商造成工程费用净增加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的,报分管财经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单次变更洽商造成工程费用净增加5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上述变更洽商工程费用净增加金额应由施工单位申报,并经监理和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结算中,变更洽商超出原审批金额的,应重新进行申报和审批。变更洽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按审批权限请示同意后,及时实施,后补审批。

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洽商费用最终以审定金额为准。

第十九条 修缮项目完工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

第二十条 修缮项目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由项目管理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出具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并对其进行审核。工程价款结算清单总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合同总价10%,因特殊情况超出合同总价10%的,由项目管理单位报修购项目工作小组讨论决议后,按审计规定提交审计。审定金额超过合同总价10%且不超过50万元的,由项目管理单位向财经处申请支付;初审金额超过合同总价10%且超过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管理单位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决议,决议后项目管理单位向财经处申请支付。

第二十一条 满足资产入固条件的修缮项目应在验收完成且投入使用后,及时办理资产入固。

第五章 购置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购置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综合性的购置项目可由财经处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购置项目,由财经处按预算管理程序进行审批。重大项目应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购置项目应严格执行学校采购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带安装的购置项目可参照修缮项目的管理,执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购置项目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阶段和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支付对象应与合同签署单位名称一致,防范法律风险。质保期一年及以上的购置项目,原则上应预留质保金,质保期满且履行质保责任后无息支付。

第二十七条 购置项目超过合同金额的5%或金额超过5万以上变更,须报修购项目工作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购置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资产入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修购项目实施中,项目管理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修购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及项目实施中涉及到的职能部门、项目使用单位等,应协同推进项目实施,切实落实学校决策部署。

对修购项目实施执行不力的单位,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督导;对在修购项目实施及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年度终了和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资金的具体用途、项目建设达到的预定目标及效益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三十一条 财经处负责组织修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年度自评及校内绩效评价。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珠海校区的修购项目,项目的申报统一由珠海校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由珠海校区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附属实验小学、实验幼儿园按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教育基金会、校工会、校友会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修购项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原《北京师范大学修购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师校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修购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2.修缮项目申请表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1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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