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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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师校发〔2020〕35号、2020年11月5日发布)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公共安全和实验室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   

  2020年11月5日

  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各个校区的科研及教学实验室、实验站、野外台站等。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制度建设、实验内容安全风险审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实验室内务与环保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等。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部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对科研、教学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参与实验的教职员工岗位晋升、续聘和分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并与学生评奖评优直接相关。

  第五条 校内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丰富师生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主管安全、科研、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管理,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相关考核;协调和解决实验室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建设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研究决定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办法和责任认定等。

  第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根据“党政同责”的原则,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主要职责:保证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政策与法规在学校贯彻执行,确定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总体要求,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组织、人力、财力、物力保障,每年参加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八条 主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副校长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任务,部署并组织督查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和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每年参加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学校实验室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全面贯彻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校级实验室技术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监督落实;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重点是涉及危险化学品、辐射、生物等危险因素实验室;组织实施实验危险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建立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机制和专家队伍,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受理校内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实验室安全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平台的管理和运行;为实验室安全运行提供保障等。

  第十条 保卫处是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负主要管理责任, 同时负责管制药品(易制爆、易制毒和剧毒化学品)管理及与公安部门的对接工作。主要职责:保障实验室(实验楼宇)的监控、消防及报警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督促有关单位在期限内整改消防隐患;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协助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学校管制药品(易制爆、易制毒和剧毒化学品)和强放射源的采购审批、备案及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负责实验室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及前期处置;协调、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等。

  第十一条 科研院是科研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科研项目涉及实验室安全的风险评估负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协助和监督各学部院系及项目负责人对拟开展和已经开展的科研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包括明确项目开展中可能的危险源、风险点、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应对措施等。

  第十二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是教学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与教学实验项目风险评估负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对拟开展和已经开展的教学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包括明确危险源、风险点及安全管理和应对措施等;协助各学部院系培养和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课程体系;明确任课教师和学生导师在学生实验教学活动中的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等。

  第十三条 各校区应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评估,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安排相关人、财、物的落实等,其职责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设有实验室的建制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

  (一)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负责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学部院系和实验室两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体系,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实验室安全秘书等岗位的人员;提出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要求;逐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负责监督责任制落实;定期或不定期参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全年不少于4次;督查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保障实验室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

  (二)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包括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实验室安全秘书等,作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机构,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负主要责任,工作小组主要成员初次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2小时,之后每年继续培训时间不少于12小时。主要职责:负责推动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根据学校和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所属实验室做好相关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每年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少于6次;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验室准入制度实施;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教学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三)各单位如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岗位进行重新分配和调整,应涵盖以上各项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科研和教学实验室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

  (一)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推动本实验室内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每间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具有本学科特色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内务管理制度、危化品管理制度等)的建设;识别本实验室内的安全隐患和主要风险源;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师生做好科研和教学实验项目安全评估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执行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包括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化学品采购领用办法、定期检查和值班制度等)并做好宣传解释;负责所辖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实验设备、危险化学品、精神麻醉类药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进入本实验室的师生员工(包括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安全及内务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结合科研和教学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的建设和管理。

  (三)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重要责任。主要职责: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服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员的指挥和管理;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达标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应急设施使用方法等;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学生导师应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对违反所属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的人员,安全负责人有权限制其进入,直至重新通过准入考试。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如不了解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体系,则其在实验室内的活动应由熟悉相关体系的人员监督或陪同进行。

  (四)各实验室如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岗位进行重新分配和调整,应涵盖以上各项工作职责。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及学科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二)项目立项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应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和教学项目进行审核,针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在开展相关活动前应检查活动实施是否具备活动开展所需的人员资质、安全设施、管制药品许可、环境评价、实验室资质及废物处理等条件。

  (三)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建、改扩建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相关的实验室应注意符合当地政策中对环境评价和安全评估的要求。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一)危险化学品须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平台”进行全过程管理。危险化学品购买须通过学部院系负责人审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各单位和实验室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用量。

  (二)各单位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应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三)各单位须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台账、库存物资台帐之间,帐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各单位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存储规范,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并定期进行危化品安全检查。

  (五)各单位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须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六)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须做到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确保安全。

  (七)各单位须落实高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气瓶应有标识管理,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八)各单位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管制药品安全管理

  管制药品是指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及麻醉和精神类药品等列入国家强制管理的药品和其他物品。

  (一)管制药品的使用单位是安全管制药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药品申购、储存、使用及废物处置管理工作。

  (二)管制药品的申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大学管制药品购买申请书》,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保卫处,由保卫处协助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向公安机关办理准购手续并备案。管制药品的使用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相关单位和实验室应严格控制管制药品的种类和用量。

  (三)管制药品应存放在专用保险柜或带锁的冷藏柜内,采取妥善的防火、防盗措施,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建立台账并定期核查,保证账物相符,保障在全部使用流程中不会出现误用或丢失。

  (四)管制药品的领取和归还须填写《安全管制药品领用登记表》,每次使用必须在《安全管制药品使用登记表》上做详细记录。

  (五)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剩余的管制药品及药品用完后的包装物,应及时列明清单,由两名或以上的专人运送至学校危险品仓库贮存,由学校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管制药品的研制、生产、出售、转让和私自使用等活动。管制药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或流入非法渠道等情况时,涉事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保卫处和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一)各单位开展生物实验研究应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二)实验样品和实验中接触样品的工具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实验室样品和实验室动物的处理应有处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与生物安全相关的物品。

  (三)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麻醉、精神类药品等管制药品应按照学校管制药品规定管理。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

  (一)各涉辐单位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在学校获取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按许可范围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二)涉辐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在场所入口处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包括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等。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辐射监测设备应定期检测。

  (三)各单位应加强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按照法规要求进行涉辐废弃物处置。

  (四)各单位应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辐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1次/2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实验废弃物管理主要包括收集、暂存和处置。

  (一)收集:实验废弃物应实行分类收集。实验废弃物的分类应确保安全和方便后期处置,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对废弃物进行必要的预处理。部分危险废弃物如存在污染存放环境的可能,则须在收集前做好妥善的预处理,如高温灭活、消毒和采用特殊包装等。

  (二)暂存:学校设实验废弃物暂存库,并安排专人管理,确保实验废弃物入库时包装规范、标识清晰,并规范建立台账。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废弃物进行清点、包装并形成清单,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将废弃物送往暂存库。

  (三)处置:常规实验废弃物由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定期联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特殊废弃物由实验室主管单位与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协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细菌、病毒、疫苗及放射性等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严禁随意倾倒、丢弃实验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加强各类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应有记录。对超低温、高温加热、高气压、高电压、强磁场、高辐射、高速运动、尖锐突起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应加强管理,并在醒目位置粘贴安全警示标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和使用高电压的仪器设备应保证设备接地,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老化设备应及时报废,对故障停用的设备应有明确的标识和防护措施防止误用。

  (二)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实验室内用水用电应符合相关法规。

  (一)实验室内电路应使用空气开关,并在必要的位置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的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连续运行,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应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气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消除因管路老化、堵塞、密封不严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一)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必要时应加装净化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实验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安全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二)实验室主管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技术防护措施建设。对需要重点防护的场所,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集中存放处、危废品集中暂存点等,应根据条件采用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技术防护手段。如条件允许,以上技术防护设施应连接到校园安全监控系统中。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结合实验室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各单位应落实实验室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确保实验室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实验室消防器材。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对进出本单位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包括防火安全在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开展实验室消防演练。

  (四)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用房必须指定安全责任人,各单位须将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放置在实验室门口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应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必要时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

  (三)实验室应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应保留一套本单位或本楼所有实验室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禁止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应给实验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室开展实验应进行登记;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应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认真填写实验室安全记录。

  (八)实验室应规范建立和保存安全工作文档备查。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内务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单位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各单位应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严重安全隐患和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配套整改经费。安全隐患尚未消除前,应执行更严格的防范措施或者进行停用整改,以保障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将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隐患且多次整改不力的实验室,将进行停用整改,直至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实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搬迁或废弃实验室处理的监督管理。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应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迁移或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危险品已全部得到妥善处理后,应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原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等作业。

  第三十二条 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面向本单位师生进行宣传。当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和正确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向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如实报告;在事故得到控制后,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快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向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结合事故进行总结反思,积极落实针对本单位同类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验室,将予以停用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处以全校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取消责任人评优评奖资格、扣发奖学金、扣发岗位津贴、扣发年度绩效、暂停或取消事故责任人研究生招生资格等处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关人员行为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和具有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