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以上红头为方正小标宋体,字号根据发文机关长度
实设处发〔2022〕3号
北京师范大学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从源头管控实验室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对象包括实验场所、实验人员、实验物品及设备、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辨识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
危险源指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在一定因素的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物质、设备和场所。
危险有害因素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等。
(二)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三)制定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判定具体办法,并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学部院系是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及备案工作,并督促、指导内设机构及实验室、课题组做好自评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判定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主要依据室内使用和存放的危险源可能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根据学校实验室危险源分布情况,实验室安全分级按风险性从高到低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和D级风险共四级实验室,其中A级为最高风险,D级为最低风险。实验室安全分级工作采用危险源累计记分、归档分级方式开展,具体分级依据见《实验室安全分级危险源风险参照表》(附件1)。未纳入学校评分参照表的其他危险源,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作为单位实验室的自评依据。
第八条 实验室的安全分级初次认定依据:
(一)A级风险实验室:室内有A类危险源以及室内有国家管制性实验材料或学校认为需特殊管控的实验室,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引起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可能性的实验室;
(二)B级风险实验室:室内有B类危险源危险源,或累积存在五项以上C类危险源的实验室,或存在引起人员轻伤及以上事故可能性的实验室;
(三)C级风险实验室:室内有C类危险源,或存在引起人员伤害事故可能性的实验室;
(四)D级风险实验室:不含C类以上危险源的实验室。
第九条 学部院系应建立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指导分级管理机制,建立所属实验场所和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档案,将风险评估等级于各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公示,督促和指导所属内设机构和实验室、课题组落实实验场所和实验项目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条 各安全分级实验室根据在安全检查中的表现动态调整,并在每次调整后报送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一)实验场所内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管理规范的实验室可降级管理,管理不规范的实验室则升级管理,该类调整应集中进行,由各学部院系根据实验室检查情况,经本单位“三重一大”会议讨论调整后公示,每学期不宜多于一次。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及防范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
实验场所和实验项目的实施应根据风险评估方案,按照风险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各安全分级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各实验室均应加强室内危险源和人员的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和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安全分级开展对应频次的安全检查工作,各安全分级实验室的最低自查和检查频次要求为:
(一)A级实验室在开展实验时应每天一次实验室自查,单位每月不少于两次安全检查,学校每月一次抽查;
(二)B级实验室应每周一次实验室自查,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学校每季度一次抽查;
(三)C级实验室应每月不少于两次实验室自查,单位不少于每月一次安全检查,学校每季度一次抽查;
(四)D级实验室应每月一次实验室自查,单位每季度一次安全检查,学校每学期一次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部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风险源分级表
分级 |
D级 |
C级 |
B级 |
A级 |
剧毒品、爆炸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
/ |
/ |
/ |
涉及 |
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 |
/ |
/ |
/ |
涉及 |
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 |
/ |
/ |
/ |
涉及 |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数量(L或kg) |
/ |
0~15 |
15~30 |
>30 |
危化品(管制类除外)数量(L或kg) |
0~5 |
5~25 |
25~50 |
>50 |
危险废物月产量(kg) |
/ |
0~20 |
20~50 |
>50 |
存在危险性气体或混放能够产生危险的不同气体 |
/ |
/ |
涉及 |
/ |
放射性设施 |
/ |
/ |
/ |
涉及 |
惰性气体气瓶数量(个) |
0~1 |
2~3 |
4~5 |
>5 |
压力容器数量(个) |
0~1 |
2 |
3~4 |
>4 |
特种设备数量(不含压力容器)(个) |
/ |
/ |
1 |
>1 |
高温、低温设备数量(个) |
0~1 |
2~3 |
4~5 |
>5 |
激光、强磁、高速运动等特殊设备数量(个) |
0~1 |
2~3 |
4~5 |
>5 |
存在高温、明火设备与可燃气体 |
/ |
/ |
涉及 |
/ |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2022年1月6日
主送: |
抄送: |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2022年1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