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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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实设处发202111

 

 

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安全与责任意识,提升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减少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师校发〔2020〕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及教学实验室、中试基地、实验站、野外台站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我校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实验、实习、参观、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校内教职工、学生、外来人员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建立并完善校级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管理体系;制定校级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考试;监督、检查校内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设有实验室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色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准入制度,组织通识及专业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确保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实验室准入资格真实有效,并报实设处备案。

第七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为:根据本实验室特点,确定具体的准入要求,进行现场专项培训,建立准入人员台账,严禁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工作,准入资料留存备查。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分为校内培训和校外培训,培训方式包括: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与准入系统”的培训和考试;

(二)校内外安全资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讲座、考试、应急救援、演练等;

(三)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必修课或选修课;

(四)实验室现场专项培训;

(五)上述以外的其他各类培训。

鼓励通过书籍、网络、竞赛、新媒体等方式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高校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及标准,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安全常识、逃生自救与应急救援知识;

(三)针对本学科和专业特点的实验室安全知识,例如涉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水电、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方面的知识;

(四)实验室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及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条 现场专项培训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验室内危险源的种类、危险特性和防范措施;

(二)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应急预案、消防逃生路线及应急物资存放地点等注意事项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抓住新教工入职、新生入学等关键时机,积极开展教育培训。保留通知、培训内容、签到名单、现场照片及《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等记录,存档三年备查。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准入要求

第十二条 所有拟进入实验室工作人员须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与所在单位签署《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完成拟进入实验室的现场专项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

第十三条 学校及各单位从事或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初次上岗前应培训不少于32学时,此后每年应接受校内外或单位自行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12学时。

第十四条 所有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具备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学习安全管理政策文件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及辐射工作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加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开展工作,证书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由承接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与培训,应通过学院或实验室组织的安全培训或相关注意事项讲解,方可进入实验室参观、实验或维修等工作,并由校内获得准入资格的相关人员全程陪同。

第十七条 涉及涉密科研项目的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接受保密教育培训和资格审查,在完成涉密人员备案后方可进入涉密实验室开展相关工作。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涉密科研项目实验室的人员,应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要求对其进出实验室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人员准入资格有效期均为3年,超过有效期的须再次参加考试;转换院系或专业的,以及由个人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被取消资格的,须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再次取得准入资格。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与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为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培训及准入工作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珠海校区参照执行。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20211118  

 

主送:各相关单位

抄送: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20211118日印发    

 

共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