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实设处发〔2021〕6号
北京师范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2005)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08)第3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2011)第18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购买、使用、存贮、报废放射源(含放射性物质及含源装置)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第三条 全校放射防护工作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防护管理、场所管理、人员管理的组织、监督与指导;学院负责本单位放射防护工作的管理,并监督学校有关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实验室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关于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使用及工作人员防护相关规定,并配合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做好使用安全许可证申请及国家环保部门上报、年检等相关工作,接受国家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放射源及射线装置负责人应科学地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为教学和科研服务,在购买、使用、保管及报废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时必须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购置
第五条 购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放置和使用场所要做到防火、防盗、防辐射,且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其它杂物等一起存放,并要指定专人管理,建立使用防护记录本。
第六条 凡计划购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在采购论证阶段除应有充分场所、人员条件外,还应考虑国家环保部门办理使用安全许可证所需的人员上岗培训、剂量监测年度检测、辐射工作场所年度检测等前提和条件,条件不允许的,不应采购。
第七条 我校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计划购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都必须向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使用单位持手续齐全的“申请表”到采购部门进入采购程序。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条 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国家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严禁无证违法、违规使用。射线装置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到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放射源/射线装置备案登记表”、“辐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报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将协助使用单位到国家环保部门备案、申请办理许可证,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办证工作。
第九条 每台含源设备或射线装置由专业人员安装调试后都必须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辐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仍要适时地检测辐射泄漏情况,特别是在设备进行调整或维修后必须重新检测辐射泄漏情况,以避免人员超剂量操作或污染环境。
第十条 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各单位根据实验室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并做好监测情况记录。
第十二条 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操作人员、管理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并做好使用防护情况记录。
第十三条 使用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五条 凡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做重大变更(如调出、调转、报废)的单位都必须首先报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办理好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必须有与所从事的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有专人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职业体检,初次上岗的操作人员要接受放射性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体检合格及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5年接受1次再培训;学校对放射工作人员执行严格的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管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要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凡需调整放射工作人员时,须报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审核新工作人员的体检和培训情况。
第六章 辐射工作场所
第十九条 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各单位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上都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条 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各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每年12月底将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报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统一上报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当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必须申请退役;退役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经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污染检测,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它用。
第七章 辐射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北京师范大学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各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根据情况启动“北京师范大学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报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存档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丢失、损毁、转移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辐射事故及环境污染的责任人都将受到处罚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7月9日
主送:各相关单位 |
抄送: |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7月9日印发 |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