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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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实设处发20214

 

 

北京师范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主席令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2号)、《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月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师校发〔2020〕35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生物相关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学校实验室使用、管理及生物试剂采购、动物采购、相关实验活动开展等安全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相关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下称实设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设有实验室的建制性单位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生物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负责人。

第三章 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九条 依据GB 50346-20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GB 14925-2010《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建设生物实验室。

第十条 依据GB 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各生物实验室都应编写针对本实验室的“安全手册”或“操作手册”,定义已知的和潜在的危害,规定特殊的操作程序及应急预案,避免或尽量减小危害。建议包括:实验室危险源列表,人员防护以及应急措施,操作规范等。

第十二条 实设处、各单位及各实验室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各实验室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生物实验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DB11/T 1734-2020《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技术规范》对动物伦理实验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的相关内容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不得从事超出自身生物安全等级的实验活动。北京师范大学目前生物相关实验室的等级属于生物安全一级,不得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第53号)中相关的高危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十五条 各单位涉及生物样品的进出口报关,细胞、血样、组织、器官以及实验动/植物等相关的检验、检疫,由生物实验室报实设处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特殊生物样品、制品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确保全过程跟踪。

第十七条 生物实验室实行培训准入制度。实验人员应当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熟练掌握实验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熟知实验室生物样品的存储、使用和后处理相关规定和操作规范。

第十八条 生物实验室废弃物应严格分类处理。各实验室废弃物应自行收集、分类打包、独立暂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生物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含有感染性生物样品、制品的废弃物应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确保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校医院机构所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由校医院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设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202179  

 

 

 

 

 

 

 

 

 

 

主送:各相关单位

抄送: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                   202179日印发    

 

共印3